
延宕20多年的“知假买假”索赔纠纷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终得到规范。在公开征求意见近9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1日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代购人责任、标签瑕疵认定、“知假买假”索赔等作出规定,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
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药品管理法也有相似规定。
实践中,有的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后索赔的争议已持续多年。
《解释》明确,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第一条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解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避免不当加重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此外,《解释》确立了返还食品药品规则。其中第二条充分吸收群众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解释》规定了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第三条规定,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准确理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既要保护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当加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责任。
《解释》还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校对 陈荻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