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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多少不得以结果作为条件,司法部等对中介IPO收费划红线
新京报 编辑 岳彩周
2024-08-18 12:58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近日,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规定第九条还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三)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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