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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未提出异议,执行检察官应担责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2024-07-24 13:33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检察人员故意违反职责,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上级人民检察院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就改变部分负责。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司法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长对职权范围内就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对办案事项作出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后果由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执行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且未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若干意见》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明确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已经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编辑 白爽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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