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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恶与帮凶并惩,最高法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牵
2024-06-26 12:45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提出要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最高法指出,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过责相当原则,合理界定各方注意义务和责任范围,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未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比例连带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精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财务造假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应通过刑事、行政和民事立体追责体系打击治理。本次发布的两个民事案例、三个刑事案例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打击的协同,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共同构筑了打击财务造假的立体追责体系。


在“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亮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行业规范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被相关企业用于向银行骗取贷款,造成银行数亿元的经济损失,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终,该事务所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民事责任侧重救济受害人,刑事责任侧重震慑违法犯罪,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配合,可以更好警示相关市场主体,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务造假案件审判质量,扎实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编辑 张牵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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