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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金额披露不准确、关联交易未披露,罗欣药业被责令改正
新京报 记者 刘旭 编辑 王鹿
2024-06-15 19:00

新京报讯(记者刘旭)6月14日,罗欣药业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振腾、刘保起、陈娴、韩风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指出,罗欣药业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罗欣药业对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一致,未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调价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二、部分重要合同条款披露不完整。2022年9月,罗欣药业与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及毛利率水平,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披露相关条款。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2022年度罗欣药业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罗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491.74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末净资产的1.37%,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罗欣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警示函决定书》中指出,上述《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发生时,刘振腾作为罗欣药业董事长、刘保起作为总经理,陈娴作为财务总监,韩风生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罗欣药业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刘振腾、刘保起、陈娴、韩风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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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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