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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8家餐饮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警告
新京报 记者 王萍 编辑 王琳
2024-06-14 20:02

新京报讯(记者王萍)6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布了近期丰台区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相关情况的处置通报,8家餐饮企业被点名并给予警告。


◆被查处餐饮企业


1、北京艺禾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储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金桂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寻味烤满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储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正辉快餐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储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小俩口百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中麦香饺子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鼎太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一蛙一鱼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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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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