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传统的成年司法关注“犯罪事实”相比,未成年人司法更关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制度设计。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少年犯合议庭,成为新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启动的标志。40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成效显著,也面临多重问题。近日,最高法院提出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
如何理解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哪些现实困境?新京报记者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二级高级法官赵俊甫展开对话。
少年法庭很多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京报: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少年犯合议庭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理念和实践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取得了怎样的实效?
赵俊甫:经过40年的发展,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成长壮大,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经过帮教矫治,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重归正轨,未成年人审判被称为“特殊的希望工程”。
在少年法庭发展过程中,各地法院创立发展了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等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少年法庭的很多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推动了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设立,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不断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促进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
同时,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积极开展预防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联合开展网络清理行动。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期待越来越高。涉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各方关切、影响深远。针对近年来社会关切的杀害、性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
新京报:2023年5月,最高法院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整合为“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两者有何不同?这一转变有何意义?
赵俊甫:去年5月,最高法院决定将原来分别由研究室、刑一庭、民一庭承担的相关审判指导职能统一整合,设立“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机制,依托民一庭开展工作,集中、统一负责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涉未成年人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要同时关注民事、行政权益维护,刑事犯罪预防和惩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等问题。“三审合一”就是要实现全面保护、综合保护,一方面,通过穿透式审判,促进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从而及时解决甚至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拖大;另一方面,把所有问题放在一起通盘考虑,可有效避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限,有利于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公正处理。在研判案件具体处理方式时,坚持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放在更重要位置予以考量,共同承担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的更重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复杂,关爱缺失等影响不容忽视
新京报:当前少年审判工作还存在哪些现实困难和问题?
赵俊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处未成年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其中,一些校园暴力案件情节恶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另外,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性侵问题突出。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1万件、6.1万人,其中性侵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和被侵害的成因复杂,需“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其中,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突出。2018年至2023年,在全国法院审结的有作案工具的未成年人诈骗案件1500件中,使用即时通讯软件的案件数量为1396件,占比93.07%。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三成是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后,对被害人进行线上隔空猥亵或者线下猥亵、强奸。
家庭监护管教、关爱的缺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不容忽视。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有的父母对孩子成长中遇到的生理、心理困惑疏于关心。比如,某高中生感到精神压力过大,求助父母却没有得到及时帮助。该高中生自行求医,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父母不仅没有给予温暖,竟冰冷地认为孩子装病,直到该高中生杀人之后准备自杀,父母才意识到自己的失职。
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和社会支持体系有待完善。各地未成年人审判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还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力量有待加强。各地法院在探索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心理疏导、亲职教育、普法宣传、社会调查等特色工作过程中,缺少专门经费和人员保障,无法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开展。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多数地区在未成年人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需加强“六大保护”统筹,重视减少犯罪诱因
新京报: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新特征,法院工作作出了哪些调整?在形成“六大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如何与其他保护形成合力?当前还存在怎样薄弱的环节?
赵俊甫:近年来,最高法院就打击拐卖儿童、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性侵害、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犯罪,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大惩处力度。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
在“六大保护”体系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姑息、不纵容,坚持依法惩治。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坚持零容忍立场,依法从严惩处。
坚持融合履职,深化“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一体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问题,推动事后保护向事前防治、事中干预转变,有效避免“小错”酿成违法犯罪,尽量杜绝轻微侵害演变为犯罪侵害,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防护网络。坚持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与促推社会治理并重原则。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深入研析案件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做深做实诉源治理,有效遏制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
同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未成年人犯罪是个人、家庭、社会、网络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典型的“社会病”。当问题暴露在保护链最末端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长期积累的“疑难杂症”。如何“治已病”——早介入、早调理,如何“治未病”——早防护、早控制,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目前缺乏强有力牵头统筹,相关配套机制、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
实践中对惩处和制裁强调比较多,对从源头上支持家庭增强监护管教功能,净化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网络环境,减少犯罪诱因等方面,仍需加大资源投入和工作力度,确保惩防并举真正落到实处。
个别恶性案件极易冲击眼球,大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认知存在偏差
新京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让不少人觉得“教育落空、应以惩罚为主”,为何会有大量这样的声音出现?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赵俊甫: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明确规定。长期以来,这一原则得到较好贯彻,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让不少人觉得“教育落空、应以惩罚为主”,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情况了解不全面。个别恶性案件一旦发生,极易冲击眼球,但少数个案与真实数据存在偏差。应该看到,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平稳,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优化,保护水平不断提升。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其中,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占比较小。近三年来,法院每年判处故意杀人罪的未成年人占全部判刑未成年人的0.7%左右,且总体平稳。
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复杂成因剖析、揭示不够。大多数未成年人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早熟与心智发育不成熟并存,易冲动、存在盲目从众心理,辨别是非、抵御不良思想和诱惑的能力不强,教育、保护、引导不当,易误入歧途。
通过分析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既有未成年人自身法治意识、规则、敬畏意识淡漠的原因,也有家庭失管失教,性教育、生命、安全教育不到位,以及对特殊场所、网络平台监管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
其中,家庭管教缺位或者失当、互联网及社会不良信息侵蚀,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干预、矫治,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突出原因。若对这些诱发犯罪的因素不加以防范、根除,只是简单判处重刑,并不能真正减少犯罪发生。
当前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要形成社会共识,把“厚爱严管、管早管小”落到实处。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复杂性,除了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以外,也要切实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以及对不良行为的分级干预落到实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对未成年人不是保护太多了,而是必要的关爱、保护、前期干预管束还不够。
例如,许多未成年人杀人、伤害案件中,未成年罪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人格缺陷、心理情感障碍,有的是留守儿童,或者家庭破裂、经济困顿,父母关爱不够;有的是家长过度溺爱,放任纵容,或者管教不当,以致未成年人或悲观厌世,或目无法纪,或情感冷漠,伤害他人甚至父母亲属;有的是学业出现困难,未得到正确引导,以致过早失学辍学,不良交友,走上犯罪道路。
多数未成年人在第一次犯罪前都有小偷小摸、打架、斗殴、逃学、出入不良场所等不端品行,但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教育、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未完全落地,未能阻断犯罪发生。在一起案件中,未成年罪犯在16岁前有4次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余次盗窃被治安拘留的前科,但均因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未实际执行拘留和得到有效矫治,最终因一次口角之争持刀捅死他人,酿成更大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除了必要的惩处外,当务之急,是把法律已经规定的、管用的前端干预措施用足、用好。
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逐步完善中,将为其建设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新京报:日前,最高法院在通报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提出,应逐步推动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我们该如何理解“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与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有何不同?接下来会有具体的安排部署吗?
赵俊甫: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包括几个方面:一是独特的功能。应当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促进加强社会治理,具体包括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处于不良环境或者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进行干预,对违反法律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二是独特的理念、规则、程序。例如,坚持“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原则,适用相对于成年人更为宽缓的处罚;开展庭前、庭中和判后教育感化工作,创造出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执行方式;实施特殊的社会调查、轻罪记录封存、心理评估、社会观护、延伸帮教等制度;在传统的刑罚手段之外,采用多元的惩戒、矫治、管束等非刑罚措施。
三是更高程度的专业化,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审判组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办理,保障在理念、工作方式方法、法律政策执行标准更加统一。
四是具有广泛的社会支持体系,需要有一系列配套的福利措施,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广泛参与,整合社会资源,保障未成年人司法,促进未成年人康复、矫治、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功能的发挥。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在逐步完善之中,但无论是理念、规则、程序、专门机构建设,还是康复、矫治等非刑罚措施以及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方面,都还存在薄弱环节。
人民法院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专章的规定,继续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推进“三审合一”改革,促推“六大保护”有机融合,为推动构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积累更多实践经验。
未成年人司法更关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
新京报: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其与成年人司法相比究竟有何不同?
赵俊甫: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殊性,源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需求的特殊性。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实施违法犯罪,害人害己,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巨大冲击,但其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受害者”。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相对易于改造,因此通过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采取多元手段对罪错未成年人予以矫治、惩处,帮助其改过自新,既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也是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从长远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需要。
未成年人司法更关注实施了违法犯罪的“人”,包括其特殊的成长经历、人格以及实施违法犯罪背后的个体、家庭、社会等原因,在施加必要惩处的同时,重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同时推动社会源头治理,减少、消除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因此,处置手段除了传统的刑罚之外,还有更多的非监禁性保护、管束、矫治措施。
传统的成年人刑事司法更关注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强调惩罚,要求准确定罪量刑、罪罚相当,旨在优先确保维持社会秩序,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