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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51类违法行为将受到处分
新京报 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2024-05-29 18:46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全文公布了上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条例是第一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的行政法规。


根据条例的规定,条例的约束机制将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处以从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6类处分。同时,条例也明确列举了51类违法行为及相适用的处分形式。


如条例明确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焦点1

哪些国企管理人员适用条例?


为什么要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据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对条例的介绍,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据介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焦点2

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处分?


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据介绍,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


对于违法行为,条例作出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举例来说,如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最高可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


又如,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或者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将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同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行为,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焦点3

对处分不服,怎么申请复核?


条例对处分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同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条例还明确,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


此外,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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