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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还款,通策医疗参股公司及实控人被出具警示函
新京报 记者 刘旭 编辑 王鹿
2024-05-16 22:31

新京报讯(记者刘旭)5月16日,通策医疗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通策医疗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关于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年1月10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公司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2024年4月2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


2024年4月9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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