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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市圈9城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新京报 记者 徐倩 编辑 杨娟娟
2024-05-01 18:54

新京报讯 (记者徐倩)5月1日,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南京出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调整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购房还贷提取政策的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城市包括常州市、镇江市、扬州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也就是说,南京都市圈9城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同时,南京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本市购房情况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职工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贷款额度方面,夫妻双方均在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非南京都市圈城市缴存职工不参与贷款额度的计算。目前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首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均为50万元/人、100万元/户。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为60万元/人、120万元/户。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服务深度融合,4月25日,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都市圈成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署了《南京都市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据此,为了支持南京都市圈缴存职工在南京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南京特制定上述政策。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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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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