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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调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
新京报 编辑 陈艳婷
2024-04-25 17:10

新京报讯 近日,两部门发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编辑 陈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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