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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警方依法查处两起未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案件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甘浩
2024-04-07 14:23
怀柔区龙山街道某出租房为一足疗店,该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存在治安隐患,后被民警查获。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获悉,近日,怀柔警方依法查处两起不按规定登记信息、未履行房屋检查、管理责任,致使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等违法行为,涉事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被警方依法处罚。


宿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被罚一万元


2024年4月5日,怀柔公安分局泉河派出所在对辖区检查中,发现怀柔区泉河街道某出租房为北京某公司承租的员工宿舍,日常居住8人,宿舍内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专人管理,居住的人员信息未及时主动到社区流管站登记,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怀柔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足疗店开设违法犯罪场所,房东被罚三千元

2024年4月4日,怀柔公安分局龙山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怀柔区龙山街道某出租房为一足疗店,且该房屋被利用开设违法犯罪场所,存在治安隐患。怀柔公安分局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出租房屋房主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甘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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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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