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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有修改,涉北京停车收费、业委会组成
新京报 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2024-03-30 13:40

新京报讯 (记者张建)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发布消息,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修改,涉及停车收费、业委会组成人员规定等。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停车收费规定改变


据悉,此次决议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此前的规定是,“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若违反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业委会组成人员规定有调整


与此同时,此次决议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户数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三人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其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三,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中关于居住期限的要求;其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其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其六,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七,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其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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