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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产权单位灭失且无物业管理的住房损坏,由谁负责维修?
新京报 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2024-03-23 21:01

近日,北京居民徐良(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居住的房屋原产权单位已经灭失,小区目前也没有物业管理公司。徐良想知道,在此种情形之下,如果房屋出现自然损坏,应当由谁负责维修?


解答:


对于徐良提出的问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戴金花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消息,出现上述问题时,业主承担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除主立管道、燃气管外,入户的厨卫支管、横管道,厨卫保修期后的堵、渗漏水,自己装修改造的封阳台、换窗户等均由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承担。


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协调有偿维修服务队伍,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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