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1月20日,《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3)》出版座谈在京召开,50余位产研学社专家共同探讨中国慈善事业的变局与趋势。
南开大学社会学院教授、《慈善蓝皮书》主编朱健刚深度解析了《慈善蓝皮书(2023)》的主要内容,包括2022年中国慈善大数据、2022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基本面、慈善政治的浮现与慈善共同体的建构,以及对未来的挑战与展望,等等。
以下内容为报告内容节选,即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的挑战部分。之所以摘录这部分内容,我们认为,只有面对挑战和困难,才会激发内在的动力,从而驱动行业不断进步和成长。
面对国内接连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公益慈善的共同体属性得到自上而下的强调,由此推动慈善帮扶和政府救助走向融合发展。在政策实践、社区服务、专业救援、数字技术等向度,慈善共同体的价值观、方法论和新技术逐步嵌入中国慈善事业中。
与此同时,中国慈善事业越来越具有政治意涵: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政治功能受到前所未有的推崇,这在共同富裕、乡村振兴、扩大内需、基层治理、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成为“治理吸纳慈善”总体格局的生动演绎。
然而,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道路上,人道和慈善的融合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中国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旧道阻且长。
作为社会力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连续体,人道救援和现代公益慈善对于如何在苦难中维护人的平等和尊严,在价值观念、方法技术、组织体系等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后者在物资援助和社区/社群发展中更加彰显共同体意识。当前公益慈善的脆弱群体帮扶和应急救援功能得到自上而下的强调,可能抑或正在为中国慈善事业第三波浪潮增添新的内涵,但是发展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慈善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不足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例如,新冠疫情就是一场典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其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的次生灾害极易与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国际冲突形成叠加效应。
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首当其冲的就是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人士等脆弱群体。因而,通过紧急救援、慈善救助、灾后重建以及社区发展来增加脆弱群体的社会支持成为公益慈善力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途径。
但是,与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政策环境逐步优化相比慈善组织自身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然尚未跟上。这突出表现为慈警组织缺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经验与能力,相关类型慈善组织的发展也存在分布不平衡、保障条件薄弱、联动程度不够等问题。
二、新时代公益伦理建设任重而道远
公益伦理是慈善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其所蕴含的价值体系是提高慈善组织透明度、增强慈善事业公信力的重要驱动力。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中国红十字会系统和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危机,公益伦理建设被确立为公益慈善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2年,从社区疫情防控到互联网公益平台建设,中国慈善事业公信力再次遭遇冲击,亟待加强公益伦理建设。在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所引发的次生灾害之时,各类社区互助行动成为社会自救机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但是疫情突发三年以来,从武汉到上海再到广州,社区防疫中频繁曝出各种乱象,无疑削弱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这其中的典型事件包括上海市民向媒体曝光自己年迈的父母没有参与过志愿服务,个人信息却被在志愿服务系统注册,并且累计超过1300小时的志愿服务时长,被质疑存在骗取志愿者补贴情况,而后不断有网友发现同样的情况。而西安志愿者惩罚翻墙居民做视频检讨、上海志愿者脚踢食品物资以及殴打医护人员等事件,引发了各界关于志愿服务定义及其规范管理的讨论。
与此同时,互联网救助平台发生的“扫楼筹款”“斗殴筹人”等公共事件,互联网募捐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工具理性横行、慈善资源垄断以及慈善组织套捐等问题,都暴露出互联网公益平台建设中公益伦理的缺位。在不少慈善活动甚至慈善组织运营过程中,行政任务考核显然已经挤占了志愿服务精神和积极公民素养培养。
与此同时,在应对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之时,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边界不清,行政逻辑常常干预志愿逻辑,导致慈善组织优势未能充分发挥,而这也成为制约慈善组织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结构性困境。
三、第三次分配的法律风险日益显现
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是我国慈善事业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主线。虽然当前国家和各地正在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多元渠道和创新形式,但是第三次分配领域依然面临不少法律风险,成为制约慈善组织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又一重大挑战。
这首先表现为上市企业进行慈善捐赠面临合法性挑战。雅戈尔集团撤回13.6亿元慈善捐赠的乌龙事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加紧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暴露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在决策权限、合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
其次是捐赠人随意撤销捐赠承诺。近些年来,捐赠人未能兑现捐赠承诺的现象频发,成为第三次分配领域另一种常见的法律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捐赠人许诺捐赠,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成立,捐赠人就应当及时将捐赠款物交付给受赠人。确实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等客观原因无法兑现捐赠承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说明情况,但是现实中捐赠人大多缺乏这方面的法律意识。
最后是行政力量介入下的派捐现象依然存在。当前我国不少地方依然存在运动式慈善的现象,尤其是动员社会力量在参与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过程中,行政力量介入下的第三次分配难以做到自愿和透明,从而在实际上变相沦为第二次分配。
除此之外,互联网筹款灰色产业链不断蔓延,基金会专项基金为企业牟取私利,公益慈善组织管理人员贪污腐败,甚至非法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行骗敛财和洗钱,这些法律风险对第三次分配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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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善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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