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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商贷转公积金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取消部分限制条件
新京报 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2024-01-22 19:41

新京报讯 (记者张建)1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该中心发布了《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新京报记者通过对比长春市在2022年9月15日试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发现,《意见稿》针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意见稿》明确,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政策规定;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誉良好,符合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审查要求;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


目前,《意见稿》还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7日。


编辑 武新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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