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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排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新京报 记者 叶红梅 编辑 樊一婧
2024-01-04 16:37

新京报讯(记者叶红梅)1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部署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安排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通知》包括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做好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和疾病救治、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


依法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方面,《通知》明确,部署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调查,安排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委托相关机构供养特困人员,明确要求依法履行程序组织签订四方委托供养协议,落实管理服务责任。对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不得安置在供养服务机构。


针对特困人员的个人财产处置问题,《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特困人员或者监护人委托供养服务机构代管财产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列入个人往来款管理。未经特困人员或者监护人同意,特困人员的零用钱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特困人员遗产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做好特困人员医疗保障和疾病救治方面,《通知》明确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特困人员就诊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救助。要求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的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并且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患传染病或者出现疑似传染病、疑似精神障碍时要及时安排治疗。《通知》还明确了供养服务机构在特困人员患病住院期间的陪护事宜。


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方面,《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机制、加强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做好供养服务机构档案管理等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方面,《通知》明确了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工作责任,规定了各级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检查内容。《通知》还明确了各级民政、财政、医保部门及相关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上下联动的工作要求。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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