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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案件中的三大司法适用难点,最高检以案例形式予以明确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2023-11-06 14:59
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如何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

“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指出。


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如何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如何把握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与罪犯个人假释之间的关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着重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


何谓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则应当撤销假释。


假释制度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司法解释规定,对同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但上述负责人指出,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明确1

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案件范围,综合判断“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显示,杨某某在明知刘某、刘某甲等人欲殴打被害人周某的情况下,将周某邀约至自己家中,周某被故意杀害致死。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与罪犯谈话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本人担心家中老人及两个年幼子女的生活学习,希望获得假释。经了解,监狱考虑到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经调查核实提出,杨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也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同时,杨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杨某某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在监狱医院帮助护理病犯,确有悔改表现。杨某某的家庭确需其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等义务。经综合评估,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


最高检指出,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暴力犯罪,没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是累犯的,要结合罪犯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综合判断有无“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适用假释的建议。


明确2

单位犯罪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一般不影响适用假释


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显示,山东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修改公司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向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5400万元(判决前已偿还银行贷款870万元)。刘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0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罪犯刘某某妻子林某某的信访材料,请求检察机关监督鲁中监狱为其丈夫刘某某提请假释。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了解到,鲁中监狱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刘某某实控企业的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为由,认为对刘某某适用假释可能存在风险。


淄博城郊地区检察院查实,刘某某实控企业在涉案前经营状况良好,涉罪单位的相关资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控以履行相应财产性判项,但因无法立即变现,尚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查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向法庭提供了大于逾期贷款数额的资产评估报告,取得涉案银行的谅解;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执行期间足额履行财产刑。经听证,各方均认为适用假释能更好地帮助刘某某回归社会、服务社会。2021年1月2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某某裁定假释。


最高检指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非归责于罪犯个人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如确有证据证实该罪犯滥用对公司支配地位或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妨害单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不能适用假释。


明确3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包含罪犯先行羁押期限


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显示,2019年4月19日,邹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8万余元,刑期至2023年9月27日止。


2022年5月,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浦口监狱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案卷材料时,发现监狱拟对罪犯邹某某不予提请假释存在问题。浦口监狱认为,根据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相关规定,在监狱实际服刑时间一般应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罪犯邹某某不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钟山地区检察院经调查证实,邹某某在交付浦口监狱执行前,因案情疑难复杂已在无锡市某看守所先行羁押三年五个月,加上在浦口监狱执行的一年八个月,共计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此外,邹某某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评估认定,该犯再犯罪危险性等级为低度,具备家庭监管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2022年8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邹某某予以假释。


最高检指出,根据刑法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依法适用假释的前提条件。为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按照刑法中刑期折抵的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包含罪犯先行羁押期限。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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