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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情形有了明确标准
新京报 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2023-06-25 14:51
《意见》专门指出,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约束。《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认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允许以保外就医的形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视为服刑。如,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现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虽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对相关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官方通报,近年来,不乏投机者以非法手段得以暂予监外执行,从而实现“纸面服刑”。


《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及相关诊断检查的鉴别标准作了明确、细致的界定,指导各部门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意见》专门指出,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是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在诊断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即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关于“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一般对应临床上实质脏器(心、肺、肝、肾、脑、胰腺等)功能障碍“中度及以上的”的分级标准。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精神疾病的发作和控制、是否为反复发作,应当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

医师对诊断检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并签名或盖章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妊娠检查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


医师对诊断检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中写明分歧内容和理由,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因意见分歧无法作出一致结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委托其他同等级或者以上等级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组织诊断检查。


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参与诊断检查的医师与罪犯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等应向社会公示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应当在立案或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申请或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以及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

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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