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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的“借款合同”“会员合同”可能已涉及非法集资
新京报 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宋钰婷
2023-06-19 15:11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黄鑫宇)“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做出的界定,而借款合同本身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场景”。但是您是否了解,已有不法分子以“借款合同”“会员合同”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6月18日,北京市通州区金融办官方微信公号就对此发布了一则风险提示。

据介绍,某健康产业公司通过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招募业务员以发传单、做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月收益2%的高额固定回报,先后以借款、会员充值为名,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签订“借款合同”“会员合同”。对此,北京市通州区金融办认为,已属“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该公司先后向242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68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08亿元。

根据2021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事实上,线下“发传单”等传统方式外,近年来非法集资新形态不断冒头。在原银保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记者曾了解到,“时髦概念+政策捆绑+高大上包装”已经成为非法集资吸引公众资金的“黄金三要素”。

近日,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也就非法集资主要手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据悉,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等,欺骗性强。

同时,为打消群众疑虑,这些不法分子还会编造投资项目。据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介绍,不法分子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北京市通州区金融办特别提示,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者都会把短期回报率定得很高,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朋友,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于不了解的领域要时刻保持审慎的态度,打消高息“以小钱赚大钱”的念头和想法。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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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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