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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50年协议书”有效,中国红牛喊话泰国天丝停止侵权
新京报 记者 王子扬 编辑 祝凤岚
2022-12-30 13:50
因为一份“50年协议书”的确认,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红牛”纠纷又出现新进展。
12月29日晚,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支持了中国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中国红牛喊话泰国天丝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早在今年2月,中国红牛对外声明拿到“50年协议书”原件,当时泰国天丝称申请司法鉴定。
“50年协议书”第一条被判有效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这份(2019)粤 0391 民初725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1995年11月10日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是“依法成立,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条款写明“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上述判决中,丙方即为中国红牛,这个协议书就是此前中国红牛多次提及的“50年协议书”。前海法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协议的第一条是否有效。而对于该协议书的真实性,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协议书中签名均为真实,前海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中国红牛方面解释称,根据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中国红牛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中国红牛称,这一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根据该判决,自2019年起泰国天丝陆续上市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口、国产)、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皆为非法生产或售卖的侵权产品。
因此,中国红牛喊话泰国天丝及代理商、经销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继续生产、销售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此前双方曾就协议书发布声明
对于红牛的经营权限,2018年10月20日,中国红牛方面对新京报记者解释称,作为华彬集团以自有资金和人力运营红牛品牌的成本和风险补偿,泰国天丝上任掌门人许书标承诺赋予合资企业至少50年独家经营红牛饮料的权利。
在2022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已经取得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原件,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案件再审的重要依据。据称,“50年协议书”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随后2月25日泰国天丝声明,对于“50 年协议书”天丝集团已申请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和相关的商标许可到期等作出终审判决,法律效力不受其影响
中国红牛当时还认为,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表示要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2022年12月29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泰国天丝方面暂未做最新回应。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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