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日前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针对今年多地出现了销售、购买鳄雀鳝等外来入侵物种的情况,他介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的规定和要求。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
臧铁伟介绍,今年多地出现了销售、购买鳄雀鳝等外来入侵物种的情况,涉及外来物种防控,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2020年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已对外来物种防控作了规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外来物种防控作了规定,明确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臧铁伟介绍,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生物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外来物种防控措施,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还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等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制定相应的补偿办法。也有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种群调控等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有何规定?
臧铁伟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的野猪泛滥成灾。国家林草局自2021年开始在全国14个省份开展野猪致害防控试点工作。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细化了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陈静 校对 贾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