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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数量,该如何匹配“三孩”政策?| 新京报专栏
新京报 编辑 徐秋颖
2022-11-13 21:15
政策具有灵活性,可以较快地进行调整,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其变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的程序。
▲有网友建议,《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新京报资料图

据报道,近日,有网友于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留言建议称,《民法典》中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11月9日答复称,收养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因此《民法典》对收养子女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并表示将在今后修订法律法规时予以考虑。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此时,我国的生育政策还是“二孩”政策。所以,在一般收养中收养子女的数量方面,《民法典》强调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与当时的“二孩”政策相匹配。

在《民法典》中,收养被区分为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在一般收养的情况下,《民法典》强调,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不过,在特殊收养的情况下,收养人可以收养子女的数量并非必须要匹配国家的“二孩”或“三孩”政策,收养子女的数量原则上没有限制。

依据《民法典》第1099条第2款和第1100条第2款的规定,在如下两种情形,收养子女的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一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二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例如,收养因地震而父母双亡的孤儿,原则上就没有数量限制。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同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就实现了国家人口与生育政策的法律化。

随着国家“三孩”政策的出台,以及“三孩”政策的法律化,《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子女数量与“三孩”政策的不匹配问题,也浮出水面。

此种不匹配,是因为法律规定与社会公众朴素的认知不一致。社会公众据此提出疑问,既然我们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为什么不可以收养三个子女?

我国生育指导方针时间轴。新京报贝壳财经制图

有人提出,民政部或许可以启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修改,在修改该办法时,规定收养子女数量与“三孩”政策匹配。但是,这一想法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是冲突的。

按照《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显然,《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皆不得与之相抵触。也就是说,涉及《民法典》修订,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修改。

党的二十大报告就新时代的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要求,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要“依法立法”。此处所说的“依法立法”就包含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遵守《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要求。考虑到收养子女数量的要求,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要调整这一数量要求,就需要启动《民法典》的修改工作。

可以说,在一定时间内,《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与国家“三孩”政策不匹配,也反映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政策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反过来,政策也依靠法律才能更有效地实施。政策具有灵活性,可以较快地进行调整,而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的变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的程序。

因此,收养子女的数量,在修法完成之前仍需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撰稿 /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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