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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
新京报 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2022-11-10 21:41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明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10月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


《意见》明确,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关于合议庭意见分歧,《意见》规定,合议庭评议时,如果意见存在分歧,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合议庭可以根据案情或者院庭长提出的监督意见复议。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审判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建议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对于审判长的职责,《意见》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五项工作,其中包括:建议将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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