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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N+4”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新京报 记者 吴为 编辑 陈静
2022-10-24 15:17
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其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

新京报讯(记者吴为)作为其中一部特殊流域的创新性法律,黄河保护法草案将提请三审。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情况时说,目前,一个“1+N+4”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

 

“N”是环境保护领域专门法律,包括针对传统环境领域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法律,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海洋、湿地、草原、森林、沙漠等方面的保护治理法律等。臧铁伟介绍,在这方面,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核安全法,修改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6月6日,山东济南,当地打造黄河岸绿色生态廊道,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图/IC photo


“4”是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所进行的立法,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一项带有创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经出台的长江保护法和黑土地保护法,以及已经提请审议的黄河保护法草案、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草案。

 

“这4项特定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都是根据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的部署要求而开展的,也是对我国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和发展。”臧铁伟说,黄河保护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围绕水土来完善全流域生态保护的制度,其注重整个流域生态的保护和修复,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

 

编辑 陈静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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