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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有望自行申请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需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新京报 记者 吴婷婷 编辑 樊一婧
2022-07-26 14:50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7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就《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北京居民有望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


指导意见起草说明中指出,以往供热单位和居民用户对于暂停供热范围、停热形式、停热时间和产生费用等存在较大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市民通过来信来访、12345热线等方式,对暂停和恢复供热的意见建议逐渐增多。


为指导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征求了相关专家、协会和有关单位意见,编制了《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和恢复供热协议,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供热单位同意用户申请后,用户需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含装修等),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或恢复供热措施。暂停和恢复供热产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热单位需向用户提供相关费用明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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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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