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专精特新”等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05-31 18:16

新京报讯 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编辑 邓淑红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相关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财经
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 两部门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看点
北京出台24条新政促经济稳中有进
新京号
市政协委员廖宜建:持续优化跨境融资政策,促进企业融资更便利
财经
北京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今年28项工作要点发布
北京
北京将按直达快享要求兑现服务政策
新京号
40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支持政策打包出炉
新京号
2026年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试点城市增至45个
新京号
商务部发布16项举措促进旅行服务出口、扩大入境消费
第一看点
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北京首次发布促经济一揽子政策
北京

新京报报料邮箱:82708677@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