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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在7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新京报 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茜贤
2022-05-12 19:12
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提醒父母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行为,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北京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已先后在7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116份。

 

在北京市高院5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陈伟红通报了上述情况,副庭长宋莹发布了北京法院少年法庭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6例。

 

陈伟红建议,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评估标准规范化建设,完善相关规范性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保护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盗窃案,北京发首份《家庭教育令》

 

未成年人张某某,因多次在凌晨进入他人住宅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被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刑罚。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张某某的父母对其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最终导致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一步一步升级演变,发展为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张某某父母工作很忙,晚上经常加班不回家。虽然张某某曾多次到网吧、娱乐场所过夜,结交社会不良人员,但其父母未予足够重视,疏于教育、管理。此后,张某某的不良行为逐步升级,触犯刑法。

 

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

 

这是北京全市首份《家庭教育令》,也是此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的第一个。

 

《家庭教育令》如何落实?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将定期回访,根据监护人的需求,联合社会力量为家庭教育提供相应指导、服务。

 

张某某的父母也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失职,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孩子改过自新。

 

北京市高院未审庭副庭长宋莹表示,北京市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旨在提醒父母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行为,“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推动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工作联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训诫、提示书,多种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令》,是北京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措施之一。陈伟红告诉新京报记者,家庭教育指导措施还包括训诫、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等。

 

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三中,法院就对一名过度责罚孩子导致其外伤的男子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此案中,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发现由张某抚养的婚生子身上有外伤,遂报警,并认为张某存在不当责罚孩子的情况,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查明,张某在日常教育孩子期间存在过度责罚行为,庭审中,张某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改正;其10周岁的孩子也表示愿意继续随张某共同生活。

 

本次家庭教育指导,法院依托与当地社区党委共建机制,邀请社区工作室人员及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共同进行,李某自愿与张某一同接受指导。主要内容是从青少年心理角度出发对于张某管理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进行改进,并详细讲解了离异家庭子女家庭教育的注意事项及问题解决方案。

 

对于李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法院考虑到张某对子女教育管理方式虽有不当之处,但已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且孩子表示愿意继续随张某生活,本案也没有法定变更抚养关系事由,最终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法院再次联系张某、李某,双方均表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获益良多。

 

在典型案例五中,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以“柔性司法”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方式。

 

在这起王某诉李某离婚案中,双方均争取未成年独生女儿的直接抚养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时间与方式将由法院酌情处理。案件宣判后,李某服判息诉,但对探望权行使表达了疑虑和看法。

 

法院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提示书》,就离婚后父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探望权行使注意事项等作出指导提示,明确指出父母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正确引导未成年子女面对家庭生活环境变化,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履行,也要灵活处理,保持积极理性的沟通,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子女休息、受教育等权利。

 

71起案件揭示四类家庭教育深层问题

 

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院未审庭庭长陈伟红介绍,在北京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7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民事案件49件,刑事案件22件。

 

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涉及抚养、探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由;刑事案件主要涉及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案由。

 

这些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家庭教育主要存在以下四类问题。

 

部分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成长不上心、不尽心,“生而不养,养而不教”。缺乏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青春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生活、交友等方面的关注,致使子女没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甚至出现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为。

 

部分家长教养未成年子女方式失当,存在“不会管”“管太多”“舍不得管”等问题。有的家长欠缺家庭教育知识,教育理念落后,方式严厉粗暴,甚至对子女实施体罚;有的家长则过度溺爱,对子女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放任不管,客观上助推未成年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少数婚姻破裂的家庭情况影响了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有的父母为追求所谓的“个人幸福”,只顾满足自己的情感或财产利益诉求,或者发泄对失败婚姻的不满,相互推卸或阻挠另一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部分家长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有的家长对子女使用网络时间、内容等不管不问,在子女出现异常表现时未能及时发现并介入,间接助长他们沉迷网络不能自拔,甚至遭到不法分子网络侵害。

 

陈伟红介绍,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对137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累计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提示书及家庭教育指导令116份。

 

从回访效果看,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理念、责任意识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家庭监护、亲子关系等普遍有所改善。

 

建议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保护措施

 

《家庭教育促进法》今年1月1日刚开始施行,家庭教育指导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陈伟红介绍,北京市高院针对各院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交流研讨,明确了以下五类情形。

 

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失教失管,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处于脱离看管状态;监护人自身存在不良行为,可能影响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五类情形。

 

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陈伟红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8家法院积极与多方力量共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打造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立体化工作格局。

 

例如,延庆法院联合区妇联、团委、教委、民政局成立全市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建立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交流协作与资源共享机制;朝阳法院与区妇联、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联合设立涉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建立起分工负责、联动工作、督导工作、总结反馈四项工作机制;密云法院探索打造“1+X”家庭教育法治服务体系,联合区妇联、区教委等X方力量,建立“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

 

为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高质量发展,北京全市法院还在汇聚家庭教育专业人力资源,打造专、兼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方面开展了诸多探索。

 

对于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向纵深发展,陈伟红提出了一系列建议。首先是深入推进家庭教育改善成果评估标准规范化建设,完善相关规范性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保护措施等予以明确规定。

 

陈伟红认为,应进一步关注留守未成年人、服刑人员等特殊家庭,以及城乡接合部、困境儿童集中等重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他们创造家庭教育条件,提供更为精准的保护。

 

此外,陈伟红还建议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围绕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和社会治理难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为完善家庭教育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措施提供实践支撑。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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