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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修订61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部分案件提高数额标准
新京报 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刘茜贤
2022-04-29 18:48
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胡闲鹤)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共对6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数额标准。


据了解,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分别于2010年5月、2011年11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及政法机构职能设置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其补充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共85条,包括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共对6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


其中,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欺诈发行证券案等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

 

其他17种案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


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两部门提到,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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