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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打击直播乱像 剑指偷逃税行为
新京报 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岳彩周
2022-03-30 20:30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到,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敦促相关行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以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到,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敦促相关行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以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注意到,过去一段时间,税务部门已相继曝光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驴嫂平荣”等多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案件。可以发现,《意见》的发布依然沿袭税务部门坚持对税收违法行为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意见》要求区分直播收入性质,直击偷逃税行为

《意见》中专门设置一章税收管理相关内容,包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三个具体条款。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当前,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判定个人收入性质。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内容涵盖广泛且存在一定交叉,网络主播收入构成较为复杂,给收入性质的认定带来了困难。“黑中介”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演艺明星、顶流主播等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

张连起具体解释称,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个人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年应纳税额超过96万元将适用最高45%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扣除成本费用等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且税率最高为35%,一些网络主播通过违法转换所得性质,从而实现个税偷逃税的效果。

张连起表示,此次监管部门发布的《意见》直击这一痛点,明确提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因此,《意见》的出台将对直播领域的偷逃税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将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实际上,税务部门已相继曝光朱宸慧(雪梨)、林珊珊、黄薇(薇娅)、“驴嫂平荣”等多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案件,对相关行业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形成了较大的威慑。

《意见》还提出,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针对直播行业的涉税违法行为监管将更加注重常态化、精准化。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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