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这是2021年以来国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后发布的首个关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早在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这是脱贫攻坚阶段国家动员社会组织唯一的专项政策。
通过对照这两项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两个阶段动员社会组织的共同性和差异性。从共同性来看,国家都强调了社会组织无论参与脱贫攻坚,还是参与乡村振兴,都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舞台和现实途径。从这点来看,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战略的总体目标保持了连续性和一致性。
同时,这两项政策在多方面的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两个阶段的现实要求。在《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中,国家重点划定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异地扶贫搬迁、志愿扶贫以及其他扶贫行动。同时将动员社会组织的重点放在了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期待这两个群体成为脱贫攻坚的主力军。由此看出,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汇聚社会帮扶资源,解决贫困人口的迫切问题。社会组织天然具有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脱贫攻坚阶段需要通过社会资源的输入来补充政府资源的不足。
在《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这一政策的期限是十四五期间。这一期间正好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五年过渡期。因此,这一政策首先明确了要保持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在此基础之上,国家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提出了系统性的动员方案: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参与乡村振兴对接平台、参与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完善参与帮扶合作机制、优化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这样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参与、对接、合作、精准、有效五个方面。在参与方面,通过各种专项行动激发出社会组织群体参与乡村振兴的共同意愿和行动。在对接方面,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提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供需对接成功率。在合作方面,完善帮扶合作机制,促进全国性社会组织、省级社会组织以及东部地区社会组织、脱贫地区社会组织四类社会组织开展各类帮扶合作。在精准方面,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项目库,推动社会组织帮扶的靶向化、精准化、智能化,解决现行政策保障不到位的困难群体和地方的需求问题。在有效方面,通过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的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以及通过各种措施优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体系,真正能够将社会组织的“补政府短板”突出价值发挥出来。
可以看到,社会组织在衔接过渡期最重要的任务是努力增强脱贫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社会组织除了动员社会资源的组织优势之外,具有培育培养脱贫群众的自我发展意识的能力。通过社会组织贴近基层的工作方式,“外部公益人”与“脱贫群众”密切带动与合作,从意识和态度上能够帮助脱贫群众改变观念,促动脱贫群众走上自我发展的振兴之路。
《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这项政策主要是回应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的阶段性政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必将在这一历史征程中按照国家整体推进乡村振兴的工作需要不断地承担起历史的责任与担当。
□董强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