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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控股股东赔偿责任
新京报 记者 沙雪良 编辑 陈静
2022-01-21 20:18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追究财务造假中的“首恶”责任呼声较高。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其中明确,在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追究财务造假中的“首恶”责任呼声较高。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追首恶”,就是追究违法违规犯罪活动中的主谋和首要分子。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只有上市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得到惩罚,才能真正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实现零容忍的政策目标。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追首恶”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在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同时,为进一步明确“首恶”的责任,第二款明确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偿上市公司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诉讼成本,以进一步压实组织、指使造假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编辑 陈静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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