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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强奸妻子获刑8个月,女性性自主权利不容侵犯
新京报 编辑 丁慧
2021-11-23 20:22
当同居权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性自主权,婚姻并非盖有印章的作恶通行证。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内强奸问题从该案开始,逐渐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图/河北法治新闻


近日,河北邯郸磁县法院公布一则案情: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因妻子反抗且处于月经期,丈夫强奸未遂。


据悉,男方长期酒后家暴,女方当时已提起离婚诉讼,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为了两个子女着想,希望法庭对男方从轻处罚,目前二人已调解离婚。磁县法院认为,因违背妇女意志且婚姻关系不稳定,男方构成强奸罪,获刑8个月。

 

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并不鲜见,但闹上法庭追究刑责的并不多。

 

1997年上海曾发生一起婚内强奸案成为这类案件的典型代表。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钱某从分居发展到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王某某到原居住地,遇到钱某后,不顾钱某反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行为。

 

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双方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被告人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实际情况看,婚内强奸很难判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都会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一般情况下女方也不会告发对方强奸。司法机关对这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历来慎重介入,“婚内强奸”在证据上也难以查明。

 

而从婚姻家庭法原理来看,夫妻双方在法律上是否有同居义务,则直接影响到这个问题的处理。

 

无论是我国以往的婚姻法,还是新的民法典,均未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具有同居义务。但在人们的日常观念中,“不同居何以成为婚姻和家庭”,故一般认为婚姻关系应当包括有相互同居的义务,而同居权显然包含双方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这正是“夫妻双方结婚后,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丈夫难以被判强奸罪的原因。


▲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图/河北法治新闻


的确,婚姻乃两性结合, 同居是夫妻关系的基本表现,男女一旦决定结婚,理当意味着承诺与对方同居生活。但即使承认同居权,其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权,这就决定了同居权只能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

 

也就是说,同居权包括了有请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这与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保持一致性。

 

必须明确,作为一种请求权,同居权的实现有赖于对方的配合,因而,一方要求发生性关系,还是要取决于对方的愿意。即使在婚姻关系内,女性的性自主权仍然不容侵犯。

 

我国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规定并没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但我国刑法对于定罪是以社会危害性为本质基础的。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也还要考量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


而基于夫妻关系的特点,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远没有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这两种不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同的刑事责任,就可能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是将极少数情形作为强奸案件处理,包括: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 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而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实施强奸的;夫妻感情破裂,且长期分居,丈夫实施强奸的;以及“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

 

可见,“婚内强奸”主要是基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以夫妻关系实质上名存实亡为前提的。这与上述同居关系的本质特征完全一致。只不过,我们不能错把同居理解为可以支配对方发生性关系。

 

说到底,婚内性关系是以正常的夫妻感情与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当同居权和女性的性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优先保护性自主权,婚姻并非盖有印章的作恶通行证。


特约评论员 |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 丁慧

实习生 | 王帆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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