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显示,近日,该院对一起因“高考移民”引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复旦大学学生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舆论关注此案焦点在于,当事学生在被复旦大学取消学籍后“一直不服”。先把复旦大学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然不服,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仍被驳回。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作为“终审”意见,不管当事者服不服,都必须接受。这一判决也表明,破坏高考公平者,必须为其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不要说已在大学就读,即便已毕业获得文凭,也会将文凭撤销。法律不会为破坏公平者开绿灯。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学生明知自己是“高考移民”身份,却希望通过打官司来维护“权利”。这也反映出当前对“高考移民”的认定与处理,还存在不严密之处,导致一些家长和学生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对此,除了增强学生、家长对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更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明晰“高考移民”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深圳市教育局:32名考生属“高考移民”弄虚作假获取广东省报考资格。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结合2012年印发、2014年实施的《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2014年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本案的当事学生的“高考移民”身份是毫无疑问的。
贵州方面规定,“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可在贵州报名参加高考,不符合以上条件者,“户籍已迁入我省的,可将户籍迁回原所在地参加高考报名,也可申请在我省报考第三批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而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明确,高考移民是“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在一些省份获取高考资格”。
该生把户籍从河北迁到贵州,也在贵州注册了高中学籍,但高中三年却没有实际在贵州就读,这种做法即为“学籍空挂”。那么,此案给当事考生留下的所谓的“争议”空间在哪里呢?在于贵州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对“高考移民”都没有给出严格、明晰的界定标准。
换言之,这名“学籍空挂”的当事学生,即便没有在贵州实际就读的学籍,还是可以在贵州参加高考,只是不能报考复旦大学。允许报名高考却限制报考院校,属于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
因此,如果对“高考移民”有清晰、明确的认定,就不会存有所谓“争议”。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就需明确,一旦认定为“高考移民”,如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何在开放异地高考,保障随迁子女平等高考权利的同时,遏制“高考移民”,对维护高考秩序,保障本地考生的高考权利极为重要。当然,进一步促进高考公平,还需缩小各地的教育发展差距和高考录取机会差距,从根本上消除“高考移民”的利益冲动,为人才流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作者 |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