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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急救免责”,让医师放心做“好人”| 新京报社论
新京报 编辑 徐秋颖
2021-08-14 14:59
《医师法》修订推出与“好人法”一致的免责条款,免除医师积极投身现场急救的后顾之忧。

▲2021年6月17日,一女孩遇车祸昏迷,两医生雨中跪地抢救。图片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医师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俗称“好人法”的原《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在现行《民法典》184条得以沿用。由此可知,医师在外急救,当然也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在此背景下,似乎没有必要单独强调医师在外急救免责。但也要看到,现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明确,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该法对医师执业地点作出了严格规定,医师超地点执业不被允许。医师在外实施急救,难免担心因违反这一条款而受到处罚。
 
所以,“好人法”对于普通人是单纯的,但对于在外实施急救的医师,却存在“好人法”之外的其他羁绊。
 
尤需强调的是,医师在外实施急救的行为本质上是见义勇为,而不是其职业责任。但现实里,不少人将医师执业和实施急救行为搞混。比如2019年3月,一名女医生在高铁上救人,结果被高铁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一度引发热议。这起事件虽然最后得到了较好处理,但如何避免将医师实施急救错当成医师执业来看待,这一现实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这也说明,现行《医师法》和“好人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以此而言,修改《医师法》,使之与“好人法”相一致,势在必行。
 
此外,医师在外实施急救,有时还要承受来自同行评价的巨大压力。当医务人员在外施救时,同行习惯在专业方面进行评议,除了肯定这种行为外,有时也难免认为施救有不当之处,甚至认为,错误的施救方法反而造成更大的伤害。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甚至不少成功的施救,也同样面临这样的质疑,比如“高空吸尿救人”事例,同行就认为该医师还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来自同行的质疑,看似在就事论事地讨论急救技术,但实质上,仍是把医师执业和在外实施急救这两者搞混——把社会当医院,把马路当急救室,对实施急救的医务人员提出了远比普遍人高得多的技术要求。很显然,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医务人员在外放下顾虑积极施救。
 
为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医师法》当中也明确免责条款,形成共识,使医师在外自愿实施急救时,其受场地、条件等所限而采取的应急施救方式和手段,不受同行指摘,也能够免责。
 
我们要看到,医师的专业性很强,急救经验丰富,是现场急救最不容忽视的一股力量。近年来,在外自告奋勇地参与急救的医师越来越多,甚至不必“广播找人”,医师就能及时“在场”。这说明,“好人法”对于医师在外自愿救人已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给予医师急救更多包容。因为,医师也分为多种专业,不同专业医师的擅长范围与急救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而医师的资质也是急救成功率的重要影响因素。
 
此次《医师法》修订草案正视这些差异,推出与“好人法”一致的免责条款,无疑将利于消除争议,形成社会共识,免除医师积极投身现场急救的后顾之忧。


作者 | 社论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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