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6月24日,厦门市金融监管局于官网正式发布《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按照规定,在厦门设立小贷公司(非网络小贷),注册资本金将不低于3亿元,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对于初设的小贷公司,这一规定较9年前厦门出台的《暂行办法》提升了1亿元。同时,《办法》还明确划定“小贷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6道“监管红线”。
据厦门金融监管局披露,《办法》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6月20日印发,4天后,即6月24日,厦门市金融监管局的官网公示出《办法》全文。《办法》具体包括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五章内容,合计49条。
小贷并非新生事物,国内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历史可以回溯到13年前,即2008年5月8日原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即“23号文”)。此后,包括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各省(市)启动地方试点工作,并下发了相关地方法规与“补丁”文件,小贷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批设并展业。
而国家层面对小贷公司监管规则调整的最新版本,则是2020年9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即“86号文”)。银保监会表示,86号文发布后,原23号文等小贷公司监管规定仍然有效,但与86号文不一致的规定,以86号文为准。86号文最大调整之处在于,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小贷公司的杠杆统一增至5倍;但是对地方设立小贷公司(非网络小贷)的“准入门槛”,即注册资本金,没有给予明确的金额要求,而将这一规定权限“下放”至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目前,北上广深以及津、渝等主要地区或直辖城市,尚未根据86号文正式出台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办法;因此,本次《办法》的出台,使厦门成为86号文下发后,全国主要城市中首个出台小贷公司具体监管规则的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的厦籍小贷公司“3亿元注册资本金”底线,并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在注册地省内或跨省展业的小贷公司。按照去年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省内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将不低于10亿元;而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则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办法》第19条表示,“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传统小贷公司较网络小贷公司在经营规模上存在较大区别,但单就初设小贷公司的“门槛费”而言,《办法》已较2012年12月28日时发布的《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即《暂行办法》)有提升。彼时《暂行办法》规定,在厦门初次设立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此外,在《办法》的第20条中,厦门市金融监管局向辖内小贷公司明确列出6项“禁止性行为”。具体包括:一是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批准文件;二是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三是不得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四是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五是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六是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柳宝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