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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号”浪漫假象:一群法律人如何创造了美国?
新京报 编辑 李永博
2021-05-30 18:13
说起北美文明的开端,不少人会联想到《五月花号公约》。周大伟认为,建立北美殖民地的主角,并不是那些在海上迷了路后偶然在普利茅斯港登陆的清教徒们,而是许多出身英国律师会馆的精英。下文经授权,节选自劳伦斯·弗里德曼的《美国法律史》译者导言。

撰文|周大伟

摘编|李永博

 

《美国法律史》,(美)劳伦斯·弗里德曼,周大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3月版。


为什么美国史论者很少提及“五月花号”?

 

美国法治文明的开端在哪里?很多中国读者或许觉得这不是一个问题。他们很可能会自然而然地提及著名的“五月花号”,以及“五月花号”上的那些清教徒们下船的地点——马萨诸塞湾的普利茅斯港, 还有那个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因为“五月花”这个字眼曾经反复地出现在与美国历史有关的各类中文文献中,久而久之,“五月花”三个字成了中国人心目中对美国历史开端的定格。

 

然而,有趣的是,在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的这本名著《美国法律史》以及很多欧美学者论及美国历史的其他名著中,“五月花号”从头至尾都没有被提及或极少被提及,那个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也没有被提及。

 

这是为什么呢?

 

1620年9月6日,几十名清教徒和一群破产者、流浪汉及其他契约奴,搭乘一条长约27米、排水量仅180吨的捕鱼小船,悄然离开英国普利茅斯港,前往遥远的北美新大陆。这艘三桅杆渔轮名为“五月花”。因为错过了最佳出航时间,他们几乎是在惊涛骇浪中冒死渡洋。

 

经过了66天的航行,1620年11月11日,船长根据海水颜色的变化以及大洋西岸的云彩作出判断——美洲大陆已经可望可及。

 

不过,他们当时登陆的地方,并不是英国当局管理的弗吉尼亚,而是一个荒凉陌生的地方;在这块处女地上,当时还没有出现政府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当时,严酷的冬天已经来临。如果登陆后大家各奔东西,恐怕每个人都将命垂一线。“五月花号”上的102人,不同于前往南美洲的西班牙殖民者。这里没有黄金,他们来这里似乎也不是为淘金发财,而是要在一个新“理想国”里开始自力更生、高尚纯洁的新生活。

 

“他们之所以离开舒适的家园,是出于开拓一个新的世界;他们甘愿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去使一种理想获致胜利。”

 

于是,在上岸前,船上的41名清教徒共同签署了一份书面约定,这就是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有人说,《五月花号公约》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政治性契约,由于签约人对契约的信任和遵守,从而实现了政治的文明。自此,人与人之间除基于暴力的杀戮、征服和奴役之外,又多了一个选择——基于契约的合作。契约,让人类摆脱了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成为文明与野蛮的分界点。

 

也有人说,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发端于这样一份如此随意的“契约”。上述这份《五月花号公约》中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是美国立国的基础。这种说法或许有某种象征性的意义。

 

《五月花号公约》。

 

不过,从历史学的研究视角而言,这种说法并不符合真实的历史情境。我们或许有理由怀疑“五月花号”的浪漫故事被后人刻意夸大和过度解读了。我们或许必须承认,即使到了今天,这种浪漫主义的色彩依旧挥之不去。尤其是,当这些浪漫故事被传播到北美大陆以外的遥远国度里,更容易成为人们口口相传且笃信不疑的“史料”。

 

由于“五月花号”带来的悲壮图景和神谕启示,很多天真的人们往往会以为,当美国的先贤们落脚这块荒无人烟的新大陆之际,便几乎可以凭借着无比智慧的判断力设计出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

 

我一直有些怀疑,如果美国的这一套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戏剧性地降生的,是不是过于简单化了呢?其实,没有一种社会制度是可以割裂一种历史传统从天而降——完全凭空从头脑中产生的,无论这些人的头脑多么聪明。

 

事实上,早在1607年5月12日,也就是在“五月花号”抵达普利茅斯港之前,有一批商人就从遥远的英国登陆了北美弗吉尼亚的海岸,他们在这里建立了第一个居民点和殖民地。

 

当年,这些开发商们和土地领主们在这片荒芜的土地上,采用了最省事的方式——把英国的那一套制度大致不变地搬到了北美殖民地。这些人几乎是照搬了当时最先进的欧洲文明,建立了北美殖民地最正规的政府。

 

而那艘著名的“五月花号”启程前往北美大陆,则是十几年以后发生的事情了。

 

英国会馆的精英法律人

最先建立了北美殖民地

 

这个最早的殖民地政府后来迁到弗吉尼亚的一个名叫威廉斯堡的小城镇里。在这里,以英国移植过来的制度为基础,建立了议会政治的雏形,同时还训练出了一批最优秀的政治家,其中包括美国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

 

美国建国初期的很多政治家,或多或少都与威廉斯堡这个小城镇有着一些联系。

 

相形之下,“五月花号”的后裔们尽管也在新英格兰地区建立了殖民地,但是毕竟比弗吉尼亚的威廉斯堡要晚了十几年的时间。因此,弗吉尼亚(詹姆斯敦)是其中最古老的殖民地,普利茅斯的清教徒殖民者也是听说詹姆斯敦殖民成功的消息才开始计划移民的。

 

接下来,其他殖民者陆续上岸建立他们各不相同的统治构造(包括领主制、庄园制、宗教信仰制、军事专制等)。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殖民者都听说过“五月花号”的故事和那一纸公约。事实上,所谓1789年的美利坚合众国,正是这13个历史、文化各不相同的州所建立的联邦。

 

无论如何,都不能说这个联邦是由一小部分清教徒造就的。或许,这就是诸多经典历史学家在著述中很少提及“五月花号”的主要原因。饶有兴味的是,这新大陆的13块殖民地,它们都不约而同且大同小异地移植了英国的体制。这种体制的特点大致是“英王的权力在缩小、议会的权力在扩大、司法的权力在独立”。

 

 

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在本书的一开始就指出:“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一直遵循着大社会的总趋势。例如在18世纪,殖民地法似乎又摇摆回溯到英国的模式。即使在独立革命之后,美国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当英国化的。这不是一个真正的悖论。……经济增长和社会分工要求法律工具,对于1650年的清教徒寡头统治者而言,既不需要也无用处。殖民地的经验无法提供所需的新工具。但是其中一些工具很容易从国外进口。”

 

劳伦斯·弗里德曼还进一步指出,这一法治进程之所以能够成功,原因在于“在不需要翻译的情况下,美国律师可以从英国得到唯一可供使用的法律渊源。

 

这是一个熟悉的法律渊源;它来自一个法律上和经济上以‘自己特有的权益’在成长、变化和发展的国家。

 

美国政体结构的雏形,

来自于商业公司的模式

 

在独立革命之前,殖民地法律已经和英国法律十分相像,但还是有很多全新的和赤裸裸的本土法律”。新大陆的人只不过是把来自英国的东西搬到北美大陆而已。诸多历史证据表明,将这些来自英国的东西搬到北美大陆的主要“搬运工们”,并不是来自“五月花号”上的那些清教徒,而是那些在弗吉尼亚创立第一个北美殖民地的人。

 

其中,有两个重要的英国商业组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是弗吉尼亚公司,一个是英国中殿律师会馆。1606年,伦敦弗吉尼亚公司(Virginia Company of London,简称弗吉尼亚公司)宣告成立。


1606年4月10日,弗吉尼亚公司从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手中获得土地授权书,获得在新大陆开辟殖民地的授权,正式开始招募殖民者。由三艘巨桅帆船组成的这支远征队伍于1606年12月20日从伦敦出发,历经险阻,于1607年5月12日,在北美大陆詹姆斯河边的一个小岛上成功登陆。

 

这104名最初的殖民者在此建立了北美洲第一个永久性的英属殖民地——詹姆斯镇,以纪念国王詹姆斯一世。

 

当年,詹姆斯一世指定两个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弗吉尼亚公司,授权其沿着美洲海岸组建种植园和定居点,授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王批准《弗吉尼亚第一章程》(The First Charter of Virginia)的生效。

 

“Charter”一词有多重含义,该词从皇家层面上看,有特许状的含义;在商业组织层面,可以视为“公司章程”,但是如果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则可以视为“宪章”。此刻,我们似乎隐隐约约地窥视到北美大陆现代国家治理结构的雏形。近现代政府结构与商业公司的内部结构之间,展现出戏剧性的同类特性。


无论“Charter”一词的含义如何多重,但是它的基本法律含义则包含着一个共同的指向:契约精神。

 

“Charter”作为一个契约的集合概念,在这里至少涵盖了以下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英国国王与弗吉尼亚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由国王向公司颁发特许状(即营业执照),公司代表国王负责管理直接殖民地,殖民地的所有权和利润归公司的股东,其只需按照契约向国王上缴一定的收益。第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海外殖民和探险需要筹措民间资金,股份公司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合作形式。股东们平等自愿地组织公司,所有人得以依据自己的投资而成为股东。这是一种自由缔约、平等互利的典型契约形态。第三,公司法人与公司雇员之间的关系。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务工作,公司按约定向员工支付薪酬,部分员工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司的管理者。

 

如此丰富有序的契约精神内涵,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其实都远远超过了《五月花公约》对美国社会的影响力。

 

稍微引申一下,人们就不难理解,美国的所谓“契约精神”,其实就是在商业公司契约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运营弗吉尼亚公司的过程中,人们自然而然地发现了商业公司模式几乎与社会契约论的原理不谋而合。

 

弗吉尼亚公司的机构中,设立有总督、理事会、会员大会。从现代议会制政府结构的意义上说, 政府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人(或称之为“总统”),大致就相当于一个公司的执行总裁(CEO);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参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理事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董事会);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众议院,大致相当于公司中的会员大会(后来发展成为公司中的股东会)。

 

显而易见,美国政体结构的雏形,几乎不折不扣地来自这样一个商业公司的模式。这种公司制模式在美国后来的政府治理模式中已经司空见惯。美国的一些地方市镇,设立政府的方式与设立一家公司的方式几乎如出一辙。城市政府的大印上通常会用成立公司的用语(例如,INCORPORATED IN 1906)来表明该政府设立的年份。

 

 

几百年来,全美各地各级政府依旧平稳顺畅地以公司制模式来进行管理和运作着。 事实上,即便是一个优良的制度设计,最终还是需要有一群与之匹配的自然人来加以运作和维护。

 

幸运的是,在弗吉尼亚公司的指定成员中,有不少人本身竟然就是接受法律知识训练的法律人。

 

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建立者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于1575年成为英国著名的三大律师会馆之一——中殿会馆的成员。该家族的阿德里安·吉尔伯特(Adrian Gilbert)于1562年加入中殿会馆。1578年6月伊丽莎白一世颁发探险特许状,4个月后,由11艘船组成的舰队横渡大西洋,雷利是其中一艘船的船长。经历曲折的探险后,1587年,雷利终于在美国东海岸附近的一个岛上建立了定居点,为了赞美伊丽莎白一世终生未嫁,他以童贞女王(virgin queen)命名这个地方为弗吉尼亚(Virginia)。由于补给不足,他们未能在美洲坚持下去。詹姆斯一世于1603年继位,雷利被控涉入宫廷谋反,被判叛国罪和死刑。1581年,中殿会馆会员、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波帕姆爵士(John Popham Sir)成为中殿会馆的财务主管。1592年,他被任命为王座法庭的首席大法官。

 

在雷利入狱期间,波帕姆接管了他的美国定居点项目。这是司法没收的早期事例。在波帕姆的主导下,弗吉尼亚公司成立。从18世纪60年代到1787年期间,英国中殿会馆在美国立国、立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北美洲来到中殿律师会馆接受训练的成员数显著增长。

 

有一点可以得到广泛共识的是:美洲殖民地与母国发生的决裂行为所依循的道德和法律原则,正是这些有智慧的年轻法律人在英国的律师会馆学到的,其中包含着一个相当富有远见的立宪意识。众多中殿会馆人参与了新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的起草,并充实到各种司法和行政的职位上。

 

 

1774年4月,当13个殖民地通过《独立宣言》时,至少有5位中殿会馆人在上面签字,他们均在美利坚合众国身居高位。

 

“五月花号”故事的强烈感染力,让人们先入为主地以为,前来北美大陆探险的英国人都是一些在本国受到了宗教迫害后背井离乡的清教徒,或者都是一些在本国生活不如意的负气之徒——这些人不远万里、孤注一掷地前往一个陌生而艰难的环境,以便为自己寻找一种更舒适的生活状态。

 

然而,研究的结果表明,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建立北美殖民地的主角,并不是那些在海上迷了路后偶然在普利茅斯港登陆的清教徒们,而是许多出身英国律师会馆的精英。这些人放弃了在英国的安定的生活和社会地位,带着创业精神来到新大陆并主导了美国国家的发展路径。


撰文|周大伟

摘编|李永博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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