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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制定种子条例,擅自采集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将被罚款
新京报 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樊一婧
2021-05-27 10:44
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北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北京市拟对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5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召开。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作关于《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的说明。

 

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确保生物安全

 

截至2019年年底,北京市共有持证种子生产经营企业265家,在京国家级种业研发机构80多家、国家级种业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50余个;拥有中农发等育繁推一体化企业13家,占全国总数的15%。

 

李富莹表示,北京市种业呈现“生产和销售在外,重点科研机构和规模企业在内”的格局,种业发展面临种质资源保护措施力度不够、育种创新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种子企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

 

条例草案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信贷等政策措施,促进种业发展。

 

在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丰富北京市种质资源多样性。

 

北京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木种质资源的检疫隔离机制,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开展检疫性病虫害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快速通关机制,提高通关便利性。

 

擅自采集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可处罚款

 

条例草案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或者北京市审定。

 

应当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或者以试验、示范等名义变相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条例草案明确,北京市对天然种质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列入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北京市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农村或者园林绿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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