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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玲:短视频存合理使用情形,如何判定平台责任是最大难题
新京报 记者 王春蕊 编辑 柯锐 张笑缘
2021-04-29 11:49
希望在今后《著作权法》的法律修订时,有兜底性的条款,来缓解权利人与平台,权利人与视频制作者之间的矛盾。

图片来源:Pixabay 


新京报讯 (记者 王春蕊)近年来,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但同时,短视频存在的侵权现象也不容忽视。近期,70多家影视视频公司、行业协会和500多名艺人,共同呼吁保护影视版权。


对此,4月27日,新京智库举办主题为“视频版权该如何保护”的线上研讨会。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陈绍玲表示,由于部分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判定比较复杂,因此平台的责任判定也比较难。


短视频问题涉及两个层面的社会关系


陈绍玲表示,从社会关系来看,短视频相关问题涉及三个主体,形成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电影权利人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电影权利人与平台用户,以及短视频制作者与传播者之间的关系。


“其实,权利人和平台用户,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之间关系到公众创作自由的问题,而权利人和视频网站平台之间关系到平台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陈绍玲说。


陈绍玲指出,权利人与平台用户之间,或者短视频制作者与传播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关系的问题,其判断依据的法律规则就是《著作权法》其中提到的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或者是合理使用的规则。


而合理使用会限制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但是相对地,会给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提供创作和传播的自由。


陈绍玲认为,如果在特定情况下,短视频制作者不仅尊重了影视作品作者的姓名权,在短视频中明确指出影视作品的名称,而且也符合法定的特定情形,那么短视频很有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此时平台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我们国家合理使用的情形相对较少,很难满足公众的需要。而像欧盟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加拿大的《版权法》对用户利用他人作品创作视频情形,规定了特定情形的限制和例外。这样就大大方便了公众创作作品的自由。


因此,陈绍玲表示,从权利人和平台用户即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关系角度看,部分短视频是很有可能符合法定的合理使用。但从比较法层面来说,我们的法定特定使用情形还不够,今后还需要进一步扩张。


平台很难判断短视频是否合理使用


对于如何看待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关系的问题,也就是用户在短视频平台上传播短视频,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陈绍玲认为,很多人在讨论这层关系时,主要关注短视频是不是被合理使用,但在这层关系上,重点已不在于是不是合理使用,而在于如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那么平台要不要承担责任。


陈绍玲认为,即使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且最终也被法院认定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短视频平台也不一定就要承担责任。


在我国,视频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不是审查义务,而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一般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通知了平台,平台也看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并且发现用户在侵权,那么,平台就一定要删除相关视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权利人投诉的用户,其制作上传的视频涉及合理使用时,也就是说权利人通知的用户视频有可能构成合理的使用时,那么,视频是否合理使用的判断就不在平台的能力范围内。也就是说,平台这时即使不删除短视频,也很难说平台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


二是侵权事实过于明显。这些明显的侵权行为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的司法文件中会提到,并且文件中的措词很简单,比如档期内的热门、完整视频被普通人传播,考虑到对热门完整长视频的利用缺乏合理使用的可能性,那么普通人必然实施了侵权行为。


不过,陈绍玲表示,短视频特别是基于他人作品创作形成的短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专业判断。即使是平台同样也很难作出判断,也就不好说短视频是否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红旗。


三是根据商业模式判断平台过错。一般情况下,平台对视频会有分类、排行各种各样的措施,如果平台通过特定方式例如关键词检索、时长判断可以发现侵权视频,那么平台不采取措施,那就是在放任或者引诱侵权。不过,陈绍玲也强调,这样的规则也仍然是以平台能够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为前提。


换句话说,如果平台即使付出巨大的成本,但最后仍无法判断特定视频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那么也就不能根据商业模式,认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


因此,利用他人作品创作形成的短视频,平台是否可以判断具不具有侵权行为?陈绍玲表示,“平台仍很难判断。”平台很难发现用户传播的视频是不是构成合理使用,因此,平台也就不应该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


采用开放许可机制解决视频传播问题


陈绍玲认为,之所以出现现有规则很难适用于短视频,症结在于所有的网络版权法律规则都是基于长视频时代而产生的规则。过去的视频是长视频,没有被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只有热门和不热门两种类型。热门视频根据规则即可以判断平台侵权,认定平台责任。


但是短视频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就导致平台没法判断侵权行为,也就无法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图片来源:Pixabay 


陈绍玲认为,现在权利人和平台的关系是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公众需求和既有的法律规则、权利人之间的矛盾,现在的法律规则已经赶不上商业模式或者公众需求的发展。


解决问题的方法,陈绍玲表示,可以通过一种比较开放的许可机制加以解决。比如,特定平台要传播视频,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如果费用相对合理,平台可以承担,那么传播秩序就会相对好一些。


短视频授权无法像游戏授权一样“一刀切”


除此之外,短视频能否通过借鉴音乐、游戏直播的授权方式解决版权问题?陈绍玲认为,短视频授权问题比音乐或者说游戏更加难以解决。音乐授权有国家版权局介入,这使得音乐授权双方都比较满意。


而游戏授权是通过法律规则形式固定下来。游戏授权体现了游戏企业对一些游戏直播行业的行为不满。按道理来说 ,这些直播行为其实是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但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判决都“一刀切”地不认可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因此,直播平台必须要跟游戏企业一样走到谈判桌上。


陈绍玲表示,音乐和游戏的授权规则的模式是,国家版权局的介入以及通过法院推动的规则,把双方推到谈判桌上进行谈判。但是这两种方式的成效可能很低。也就是说,推动双方授权,推动游戏权利人授权和短视频平台授权,达成授权协议的可能性很低。


而且游戏授权之所以能够“一刀切”,被法院认为游戏直播是侵权行为,原因在于其行为在所有的游戏上、所有的游戏直播上、所有的游戏平台行为特征上是一致的。


但这样的情况在短视频领域并不存在。在各类情形中,有一些短视频没有明确合理使用,有一些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很大,情形如此不统一,再加上主体不一样,即使法院想要“一刀切”,逼着各方走上谈判桌,也是不可能。可以说,过去游戏授权的经验对短视频授权没有任何借鉴意义。


陈绍玲认为,这是《著作权法》实施以来面临的最大困境。因此,只能希望在今后《著作权法》的法律修订时,要有兜底性的条款,或是增加一些授权机制、合理使用机制,来缓解权利人与平台,权利人与视频制作者之间的矛盾。


编辑:柯锐、张笑缘  

校对:李项玲 记者:王春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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