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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重大不公开审理,省高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办案
新京报
2021-03-25 20:5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

据“四川政法声音”微信公众号报道,3月25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强奸、故意杀人、盗窃抗诉、上诉一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担任审判长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中)出庭履行职务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于 2018年12月22日潜入两名农村留守未成年幼女的家中,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先后对年仅4岁、6岁的两名未成年人进行奸淫。为防止二被害人哭闹,罪行败露,后又用菜刀弯刀砍击、沉溺等方式杀害被害人,并盗走人民币6205元和手机一部。


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蒋某某的强奸罪提出抗诉,蒋某某提出上诉。


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办理。合议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争议焦点、庭审示证方式等听取了检辩双方意见。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围绕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强奸罪量刑是否畸轻、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充分辩论,听取了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的最后陈述意见,并当庭宣读有关评议意见。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近年来,副部级“两长”同庭履职的案例也有不少。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树江与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已经多次同庭履职。


据介绍,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规范办案行为,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


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时任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时任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担任公诉人代表湖北省检察院出庭。


2018年11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某某抢劫一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玉出庭支持公诉。据当地媒体报道,此举为全省法院、全省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


2018年12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其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共同出庭履职。据当地媒体报道,该情况在四川省系首次。


2018年12月13日,时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敬大力出席一起故意杀人案的二审法庭,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北京市高级法院代院长、二级大法官寇昉担任审判长。


2019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3·14”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时任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和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黄海龙同庭办理该案。当时,观摩庭审的自治区政协委员说:“‘检法两长’同庭履职审理该案,彰显了两院保卫广西生态环境的决心,更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建壮美广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


2020年8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涛等人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抗诉、上诉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王树江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冯键出庭履行职务。


2020年11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上诉案。二级大法官、时任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国担任审判长,二级大检察官、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以检察员身份出庭,省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2017年4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2015年9月,最高检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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