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以来,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理中“重刑轻行”的现象比较突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体制和机制、机构、队伍建设、监测预警机制、非法集资认定、行政调查权、处置权、资金清退、责任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有关非法集资的调查认定、处置和清退资金来源等问题缺乏统一标准和预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实施,为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公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能够有效解决以往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形成共识、统一标准,提升非法集资防范和行政处置效能,切实保护老百姓的“钱袋子”,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我看好《条例》的执行效果,其一,科学界定的非法集资术语有利于形成共识和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一直比较模糊且争议大,《条例》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亦界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概念。《条例》将非法集资中的出资人称为集资参与人,而非受害人。明确的非法集资相关术语,有利于融资者、出资者自我判断风险和预防,也有利于执法和司法的标准一致。
其二,以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为核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可保障职责明确运行顺畅。按照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了很好的体制机制保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的牵头部门“权力”很大,履行职责和协调组织的能力要求较高。这个牵头部门通常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也可以由能够履行职责的其他部门承担。以牵头部门为核心,协调各方将有效形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合力。
非法集资重在防范,如何防范是难点和重点,《条例》的核心逻辑是有效的监测预警和各相关方的明确职责义务的履行。就加强监测预警而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在履职方面,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相应的工商登记、集资信息、资金流向监测等职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此外,《条例》切实解决了非法集资组织调查认定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调查执法权行使。非法集资行为的准确认定,是“打准、打早、打小”的基础。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就案件管辖方面,采用单位登记地和个人住所地管辖的规则,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条例》明确了非法集资处置权和集资款清退的制度问题,有利于理性看待资产清退环节和损失承担结果。秉承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目的,明确清退义务人是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
《条例》设定非法集资责任人和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规定中,惩治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同时,对未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义务的主体也进行相应制裁。对国家工作人员《条例》也专门设置了处分的情形。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张彦君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