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春波”。图片来源:光明网报道截图
“我死亡了吗?我这不活着吗?”这两天,一则“男子为独自继承父母房产,将狱中弟弟公证‘死亡’”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新闻当事人吉林市江城男子王春波对被公证“死亡”至今备感郁闷。
据媒体报道,今年56岁的男子王春波,2016年5月8日出狱后到家里老房时,发现是个陌生人开门,随后其前往江城公证处查询,发现父亲名下的这套唯一房产已经被哥哥王春光单独继承,而自己的状态显示为“死亡”。
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媒体回应时承认,当时这份公证是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开出,“我们公证员没有尽到核实义务”,在2017年5月3日撤销了公证书,并且在同年的5月6日登报公示。但王春波认为,“被死亡”后仅仅是撤销公证,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我现在居无定所,没有固定工作,只能间歇性打些零活维持生计。”但公证处人员认为,王春波的情况只能算是“家庭矛盾”。
明明活着,却被公证处证明为“死亡”状态,这背后虽然有着“心机哥哥算计弟弟”的家庭狗血剧,但涉事公证处无疑难辞其咎。如今,公证书早已被撤销,公证处也认了错,但问题是,作为被侵权一方的当事人权益并未得到补救。
对涉事公证处来说,虽是旧事,但“锅”恐怕甩不掉——公证处证明有法律背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这也决定了,公证处在开具证明之前,对事实情况要严加核实,而不能偏听单方说法。
▲相关公证书。图片来源:光明网报道截图
可从相关公证书内容看,不光是还活着的王春波被公证于1985年3月“死亡”,已婚育有一子的他还被认定为“未婚无子女”,公证书还忽略了其父母育有两女的事实。这显然不够谨慎。拿公证个人“死亡”来说,公证处本该以公安、卫生或殡葬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采信已有的法律证明文件,而不是仅凭其哥哥拿出的工厂证明材料和“我弟弟已死亡了”的口头说法。事实上,公证处方面也认为,涉事的公证员没有尽到核实义务。
而今,该公证因当事人“死而复活”被撤销,但损失仍未挽回。从民事层面看,当事人哥哥具有明确的侵权故意,公证处则明显存在重大过失。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王春波,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吉林市司法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已对没有尽到核实义务的承办公证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考虑到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不会因公证处声明而变化,也就是说,有瑕疵的公证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涉事公证处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关于王春波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图片来源:光明网报道截图
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我国《公证法》明确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就现在看,涉事公证书显然有必要以此个案为鉴,举一反三,亡羊补牢。
公则四通八达,私则一偏而隅。希望当事人的权益尽早得到补救,更希望大活人被公证“死亡”这样的闹剧到此为止。
□李万友(公务员)
编辑:丁慧 实习生:唐杰婧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