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峰在个人微博对此事的回应。图源微博。
文 | 韩浩月
广州美术学院教授冯峰被指作品涉嫌抄袭一事引发热议。
据媒体报道,近日,冯峰在广州举办了名为《鸭兔元旦》的作品展,因其展览作品与米菲兔存在相似之处,因此有网友质疑其展览作品涉嫌抄袭:“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作自己的作品了?”
对此,冯峰回应称,“一切我们熟悉的商业符号都属于公共知识和信息”,并认为网友的质疑是“谩骂”,是“语言贫乏”的表现。
诞生于1955年的米菲兔,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66年来凭借动漫作品与周边产品,赢得大量受众喜爱。对于这次形象涉嫌被抄袭,米菲官博也进行了回应,在感谢网友的同时,称“会在第一时间更新事件发展动态。”
▲米菲中国官博对此事的回应。图源微博。
米菲官博的反应,给人以一种态度很淡定的感觉。但有一个事实是,米菲版权拥有方这些年来在打版权官司方面一直没闲着。
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三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账号被冻结,原因也是接到米菲投诉,认为这些卖家销售的产品侵权。
在商业领域,著名的商业品牌在捍卫版权方面从不手软。但在艺术创作领域,对于侵权与否的认定,则有一定的宽松度。比如可口可乐,作为“快乐肥宅水”,就经常被网友进行二度创作,哪怕有调侃讽刺的意味,也并不用担心收到诉讼。
从这点看,著名的商业符号,的确成为了公共文化的一部分,应允许普通人在一些领域对其进行合理、适度的使用。但须注意的是,网友的二度创作,之所以被默许甚至是鼓励,是因为这些行为还停留在“消费”的范畴内,并没有商业企图,对著名商标的形象维护与商业收益构不成威胁。
而一旦“借鉴”行为超越边界,借鉴者的企图心太过明显,且有了实质上的侵权证据,则会迅速触动版权方的敏感神经,官司便会一触即发。米菲兔相关的版权注册信息与版权维护案例表明,哪怕只是侵权者使用了米菲兔部分耳朵的造型曲线,凭借相关截图,版权方就可以追责。
那么冯峰教授这次的《鸭兔元旦》作品展,会不会被推到打官司的阶段,这其实已经是件不受他控制的事情。在众多网友质疑其展品涉嫌抄袭的时候,冯峰已经站在一个被动的位置上。
面对舆论,他有进行解释的必要。解释的重点,除了要表明自己作品的原创成分之外,还要清晰地说明,对于著名商标的“研究”,应该到哪里为止,对于“浸入记忆”的熟悉符号,创作者究竟该怎么使用才能避免侵权指责。
▲网友制作的米菲兔与冯峰作品“鸭兔”对比图。图源网络
熟悉的商业符号,是一种商标也是一种文化,由商业符号延伸出来的商业文化或者潮流文化,是可以展开讨论、加工、批评、完善的。
相对于看得见摸得着的商标,成为公共文化组成部分的品牌故事与文化影响,是比较虚拟的,不那么容易被侵犯——所谓法律“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严格说来也是这个意思。
通俗地理解,要把公共文化的一部分,变成自己的私人作品,就必须要经过复杂的、智慧的、有创意的系统转化,而不能够“拿来主义”,直接复制粘贴、粗暴模仿。
目前冯峰的回应,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看上去比较含糊其辞,导致网友“看不懂”。其实他无须多言,更没必要用貌似专业学术的词汇来应对网友的“语言贫乏”,仅仅那一句“侵权与否,请大家相信法律”就足够了。这句话不仅可以展示自己的自信,更能表达对法律的信任。
在法律层面,对于版权保护与侵权惩罚,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体系与细节措施,一旦到了认认真真打官司的地步,会很快水落石出。
□韩浩月(专栏作者)
编辑:马小龙 实习生:施可儿 校对: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