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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应属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在哪?这个城市金融监管方“发声”
新京报 记者 黄鑫宇 编辑 赵泽
2020-12-11 13:48
面向未来,小贷这个行业将何去何从?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了由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完成的《银川市小额贷款行业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关于小贷公司的角色定位,在这份1.14万字《调研报告》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首度认定,“小贷公司应当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同时,《调研报告》结合地方实际披露了小贷公司存在的监管风险。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在开展全市小贷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账外经营情况较为普遍。为规避利率监管,一些小贷公司往往存在两份合同,表面上利率与实际利率严重不符。

据银川市金融工作局介绍,此次调研通过线上调查、电话及现场走访部分小贷公司的形式,先后拜访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宁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宁夏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部门,并围绕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小贷公司的指导和影响,探讨了小贷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新利率颁布以来,银川小贷款公司九成以上暂停新增业务

《调研报告》显示:迄今为止,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银保监会)、经济统计部门(国家统计局)和最高院对“金融机构”并无明确、统一的定义。金融领域多有“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及“金融企业”等表述。

从《调研报告》的介绍与梳理看,小贷公司的“身份”认定逐渐经历了一个过程。

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对小贷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从该文件的表述来看,并不能认定小贷公司系金融机构。

但情况在7年后似乎出现一些变化。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小贷公司被认定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调研报告》认为,这里的表述似乎更倾向认定小贷公司为金融机构。

来自《调研报告》的介绍,在2018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从金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其认可了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而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

本次调研过程中银川市金融工作局拜访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从协会的答复来看,也认为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综上,我们认为,小贷公司应当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通过《调研报告》,银川市金融工作局给出界定。

就认定小贷公司金融机构身份的意义而言,《调研报告》认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民间借贷,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事实上,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贷款公司严格要求经营范围、建立健全风控体系、按时上报经营数据以及每年的定期检查等方面的动作来看,也是把小贷公司当做地方金融机构来监管。

同时,《调研报告》也粗略统计并发布了小贷公司五方面的成本构成:

①税收成本:小贷公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增值税6%,附加税12%,企业所得税25%。

②管理成本:主要指职工工资及社保等“五险一金”费用,按银川市目前行业收入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至少需要10万元—15万元。

③财务成本:除自有资金以外(自有资金也有成本),主要是股东借款资金成本和同业拆借成本(利率一般较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40%)。从银行融资的成本可以忽略(银行一般不提供融资给小贷公司)。

④运营成本:主要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招待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印刷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职工培训费用等。

⑤计提损失准备金:一般小贷公司每年末按在贷余额1%计提。

《调研报告》显示:通过调研,新的利率颁布以来,银川市全市45家小贷公司(1家为僵尸企业),已经有超过90%以上暂停了新增业务,并且逐步削减人员。

为规避利率监管,有小贷公司使用两份合同,表面利率远低实际利率

在肯定小贷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与困境外,《调研报告》也结合地方实际,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风险进行了披露。

据其介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从近年来的监管情况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小贷公司无视监管从事违法违规事项时有发生,给监管带来较大压力。

例如,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在开展全市小贷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账外经营情况较为普遍,小贷公司为了规避利率监管,往往存在两份合同,表面上利率10%—20%,实际利率却高达30%—50%。

同时,为了规避税收,部分小贷公司的贷款不以公司名义贷出,而是用公司员工或股东的个人名义放贷,导致监管机关仅从账面上无法掌握小贷公司的真实业务数据。

另外,小贷款公司暴力催收情况时有发生,从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很多涉及小贷公司采用跟踪、围堵、恐吓等手段暴力催收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赵泽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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