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热议|如何看待个人破产制度背后的道德风险
新京报 编辑 陈莉
2020-11-11 21:40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已首先在深圳破冰。在此背景下会否有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而后通过个人破产而逃避债务?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已首先在深圳破冰。11月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就在今年不久之前的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个人破产制度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并非为老赖提供方便之门,而是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提高了对老赖的惩罚能力。

 

个人破产制度历时十余年,终于露出了尖尖角。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深圳准备试行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为完善我国破产法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对个人破产部分尽管2006年制定新破产法时曾写入过,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剔除了,导致个人可能面临的破产现象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因而被业界称为是“半部破产法”。

 

鉴于国内社会征信系统尚有待完善,且老赖问题较为突出,部分舆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是否会为恶意逃债打开方便之门存在担忧。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却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种理解偏差。

 

从概念上讲,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的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且其制度的出台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本身具有辨识、筛查等效用,对具体的恶意逃债行为等则主要靠刑法等进行规范和威慑,因此搭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具有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系统性惩罚,即基于理论和实践上,个人破产法都不会自发导致道德风险,且恶意逃债行为并不是道德风险问题,而是侵占和非法占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现象。

 

现实中出现的老赖,恰源自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顾名思义,老赖在严格的法律定义上是具有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即债权人明知道老赖具有偿还能力,恶意逃债者也知道债权人知道其具有偿付能力,但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场景下,债权人拿其没办法,很难有效管束恶意逃债者的非法侵占行为,因为老赖有意将资产进行了复杂的隐匿操作,给执法带来了难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赢了官司要不回钱。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无疑将有助于让老赖现形。首先,一旦碰到老赖,债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司法部门提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诉讼,一旦得到司法部门受理和支持,老赖将会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对其剩余资产除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和生存保障外进行清算,并对债务人进行高消费等限制。这期间一旦债务人具有隐匿财产行为,可能就不再是“赖”的问题,而很容易触犯刑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非法侵占债权人财产。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对老赖具有事先防范的作用;同时,也有效地厘清了债务人的不同法律权责,即一旦发现隐匿资产就可能不再是民事商事纠纷,而可能是刑事行为,进而对债务人隐匿资产具有了更强的威慑效用。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有助于对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民事/刑事追责。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债务豁免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除了留下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剩余资产要用于清算外,还会有5~7年的豁免观察期,在豁免观察期,债务人发现的任何资产和获取的收入,剔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外还需要不断还债,直到豁免观察期到期才能最终豁免剩余的债务。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后,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的惩罚,失信人将很难获得正常的商业机会,如很难接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很难找到商业伙伴等等。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并非为老赖提供方便之门,而是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提高了对老赖的惩罚能力。

 

当然,个人破产制度最为积极的作用是,为个人提供了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提供了东山再起的制度场景,不仅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内生活力,而且有助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和社会的私力自救互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和不断完善,有利于助推我国由人情化的人格社会向非人格化的信用社会加速转型,使商业的归商业,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进而从微观上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而真正有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总之,当前我国正式进入了以内循环为主、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创业等将会如百花齐放一样遍地开花,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会升高,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完善和推广,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可承载能力。

 

刘晓忠(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项玲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应把防道德风险放在首位

为避免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走形变样,当务之急是建立好防范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事前、事中、事后防道德风险的制度体系,让这些制度体系能真正发挥好个人破产的甄别功能,将一切不符合个人破产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有效挡在破产大门之外。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它是对我国破产法短板的有效弥补,能促进我国破产法在体制机制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利于堵塞破产领域漏洞;同时,深圳试点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既可为个体工商户超过120万户、占全国商事主体总数近4成的深圳创业者提供有效法律保护,也可为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有效蓝本。尤其重要的是,试点个人破产法可真正让一些“诚信而不幸”的人得到债务豁免机会并提供重新创业的可能,有利于重新整合社会资源,这对确保我国当前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就目前而言,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条件相当成熟,因为国内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央行征信体系以及央行批准的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的信用体系基本覆盖了中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个人信用状况,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营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适时跟进。由此,并不能因为少数人“赖债”行为而阻止这部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出台。


但是,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推进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关键要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定条款”是否能够严格把控住,比如除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等,导致债台高筑、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等,因为这是个人破产法实施的核心所在,也是把握是否可实施个人破产的重要事实依据,直接关系到试点个人破产法的成败。


为此,为避免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走形变样,当务之急是建立好防范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事前、事中、事后防道德风险的制度体系,让这些制度体系能真正发挥好个人破产的甄别功能,将一切不符合个人破产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有效挡在破产大门之外。


应建立起遏制道德风险的事前预防体系。即严格按法定条件谨慎掌握个人破产案例,防止一些“赖债户”趁机钻空子。就是将所有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由专门机构组成的专家队伍进行集体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民众的民主评议,让破产试点经得起全社会的检验,消除个人破产案中的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纳入个人破产范围的债务人准确无误,实现个人破产的公平公正,扫清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上的行为障碍。


应建立起遏制道德风险的事中严格监管体系。即对纳入试点破产范围名单的个人财产状况、信用状况进行“白名单”管理,建立立体社会监督体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网络监督信息举报平台,让监督覆盖破产人所有环节,堵塞有可能出现的任何漏洞。对发现财产与信用存在虚假故意掩盖逃债行为的债务人从“白名单”中拿掉,及时对其财产进行清查,督促其还债或依法追责,对拒不还款的债务人采取法律追债,情节特别恶劣的除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刑责,加大借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成本。


应建立起防范道德风险的事后纠错机制。即对已执行个人破产程序的自然债务人,如果发现有故意逃债或转移财产的嫌疑,政府监管机构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一经查实。给予最为严厉的处罚,就是说可依法将其所有财产进行清查和处置以偿还债权人,直到其倾家荡产,增强借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震慑力,让所有“赖债户”增强对个人破产法律的敬畏意识,迫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讲究诚信,为个人破产法的顺利实施扫清一切障碍,营造有利环境。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证“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企业主的合法破产权益,让一切在市场竞争中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人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经营失败能得到一个缓冲和东山再起的机会,为我国实体企业发展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贡献。


莫开伟(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项玲

 


相关推荐
头条 | 刚刚发布!“职业闭店人”“提灯定损”上榜!
新京号
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出炉,“职业闭店人”居首
时事
肩负重担的照护者,为何最终选择杀死自己至爱的家人?
文化
文科“青椒”,在学术外寻找意义
文化
热门评论
看风1968
7天前
世事难两全

新京报报料邮箱:67106710@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