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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市监总局反垄断指南: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大限已至”
新京报 记者 程子姣 编辑 徐超
2020-11-11 08:26
双十一前夕收到重磅信号,互联网平台刷单、刷评、“浮夸战报”均将告别市场。


11月10日,双十一前一天,部分还沉浸在购物节喜悦中的互联网公司一大早就“收”到了一份特别的文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指出,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反垄断指南》),并于今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反垄断指南》指出,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而这一定义直接剑指包括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等在内的头部互联网公司。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指南》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老大难”问题将被严肃处理和解决。


不仅如此,《反垄断指南》还提出了对于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的相关审查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下的“举报”机制等。


针对《反垄断指南》的相关问题,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联合国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高级顾问吴沈括;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专家表示,平台经济的发展在展现它巨大潜力的同时也愈发暴露问题,双十一乃平台经济的一个“品牌项目”,这对于平台是一个警示,也是对消费者的警示。


巨头“二选一”问题将解?


刷单、刷评、“浮夸战报”均将告别市场


《反垄断指南》中明确规定文中的“平台”为互联网平台,相关规定也与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平台经济相关。


这一规定将矛头直接指向了阿里、腾讯、京东、百度、美团等各大互联网巨头。


上述文件显示,平台经济涉及多方主体、业务类型复杂、竞争动态多变,界定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需要遵循《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大家可以想到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例如阿里、腾讯、京东、美团等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王晓晔表示,用户所需要的信息或者产品平台通过数字化的渠道提供,这个就可以简单理解为平台经济或数字经济。


她还表示,平台经济是大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国内的GDP的三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当平台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平台上的商家越来越多,用户、消费者越来越多,那么它的规模效应将非常明显。随着行业集中趋势的发展,一方面给用户带来了好处,即“一站式服务”越来越方便;另一方面垄断性随之而来,“二选一的问题也来源于此”。


据中央网信办官方微信号网信中国消息,近日,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


会议“点名”二选一、商誉诋毁、裹挟交易等违法违规竞争行为,明确指出依托算法推荐、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荟萃分析进行的“隐形”不正当竞争行为。会议还指出要加大对传统行业数字化发展扶持和红利释放,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拒绝刷单、刷评、炒信等失信造假行为,不得纵容商户利用平台监管漏洞进行恶意刷单,不得发布浮夸的直播带货“战报”虚增流量,严格防范个人信息数据被泄露滥用等。


吴沈括表示,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的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经济所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类界定,这将能引导我们对于新兴行业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准确适用《反垄断法》相关规范,有效维护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鼓励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


“指南提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都是值得关注的重点。”王晓晔说道。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协议;轴辐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协议。


《反垄断指南》明确指出,平台经济领域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欧阳日辉称,目前横向垄断主要表现在,分割市场、固定价格等方面,打破这个横向垄断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增加和企业技术创新有重大意义和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指南》还称,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吴沈括分析称,这种”协议控制”的方式,一般是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和在境内进行运营业务的实体相分离,上市公司是境外公司,而境外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业务实体。而采用这种方式上市的中国公司,不少是互联网公司。


早在2006年,信息产业部(MIIT)曾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指出将会加大对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的监督管理力度。而此次在指南中也把VIE结构写入,意味着互联网经济风险管控将会是后续监管重点之一,体现了审慎包容和底线思维的结合。


节点发文不仅针对双十一


专家:展现监管部门整治决心


“大家熟知的相关外卖平台不正当竞争案子有过几个,但是能作为典型的重大案件的探索,还没有出现。”王晓晔表示,社会各界希望反垄断执法机关能多关注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好的《反垄断法》宣传就是反垄断执法。


王晓晔称,如果司法机关后续能够审理一些典型的大案子,对重大事件进行执法,那么将对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有重大帮助。


正值双十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也引起了大众关于《反垄断指南》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时机的思考。


对此,王晓晔认为,双十一期间,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都在进行优惠活动,出现的二选一问题的可能性较大,但反垄断部门在双十一期间发文绝不是仅针对二选一的问题。


王晓晔称,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数字经济对我们的社会、企业、消费者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怎样维护数字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相关《反垄断指南》的出现意义重大。


“网络时代数据时代,经济发展展现出了全新的模式和特点,《反垄断指南》紧随时代潮流,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吴沈括表示,在双十一期间就《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具有一定社会意义。


他表示平台经济的发展在展现它巨大潜力的同时也愈发暴露问题,双十一乃平台经济的一个“品牌项目”,这对于平台是一个警示,也是对消费者的警示,同时也展现了监管部门整治的决心。


欧阳日辉建议,针对互联网时代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应该实行分类,平台类型是复杂的,包含销售领域、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的各类型平台,随着经济发展,垂直领域的平台也将越来越多。大众可能更加熟知C端的平台,未来将有更多有影响力的平台出现在B端领域,而B端领域的垄断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建议制度的建立要更多地考虑到经济不断发展和平台的成长性。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子姣 编辑 徐超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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