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路边身亡,送其‘回家’者被判担责”,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在东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在应朋友黄某之约参加酒局后,开车送醉酒的黄某回到“住处”附近,没想到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判李某承担5%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谁能料想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却摊上了一场赔偿官司。
李某本人表示,同饮者不承担责任,反倒要他这个护送者承担,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将提起申诉。很多网友也认为,如果开此先河,那以后大家在聚餐时,就没有人愿意送醉酒者回家了……
这些从人之常情出发的判断,无疑可以理解。网民声音跟判决结果的不同调,也显示了该案的复杂性。情归情,法归法,就此事而言,在情感维度外,显然还有必要回归法律视角去看待案中的是与非。
李某到底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其实作为“裁判”的法官有其裁量空间。对公众而言,不应看到赔偿就用笼统的“背锅”字眼去阐述,也不必将其视作“谁受伤谁有理”式的和稀泥式判决,而应将其置于法院划定的责任分担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担所有责任,而是5%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法理上通常认为,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互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未饮酒者的神志清醒,故而比起“状态失常”的醉酒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包括把他们安全护送回家等。
回看这起案例,李某虽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但还不能说这份义务履行没有“瑕疵”。李某确实是把黄某送到了“住处”附近,但在黄某醉酒的情况下,让他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这也为接下来发生不幸埋下了祸患因素。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但展开责任倒推时,将这认定为“有过错”,也算是站得住脚。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地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其实并没有明显失当。这样的案例对“酒友”们也是提醒:多一份谨慎,也就多一份安全,最好别放任醉酒者处在失助状态。
但也要看到,这个案例非常特殊。一来,朋友醉酒之后的自杀行为是李某始料未及的,按李某的说法,当晚黄某坐副驾驶意识清醒,下车后招手说自己可以走,且在酒桌上从未有过轻生的意思表达。二来,李某对黄某搬家并不知情,他是在得到黄某的肯定答复之后,才把黄某放到了所谓的“住所”附近。
这些情况,显然该纳入责任划分的考量因素中。“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共识,应得到捍卫。即便护送者该担责,在有关法律责任划分上,也可以更合理些。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起意外事件中,一起饮酒的除了黄某、李某,还有其他“醉酒”的聚餐同伴,如有劝酒、罚酒、灌酒行为,未尽劝阻义务等,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李某护送而其他人没送,就加重其责任。因此,基于现实情形,对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或许可以适当减轻。
说到底,“喝酒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喝酒聚餐这个活动,包括策划、组织、聚餐、返回等整个过程,并不仅局限在一张餐桌上。只有安全到家,才是喝酒聚餐的真正终结。该案例就表明:在喝酒聚餐时,相关方就不仅是朋友义气关系,而是负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希望在明确的法律责任框架下,再碰上酒局,有关各方对劝酒多些忌惮,护送醉酒人回家时,也多些安全保障意识。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孟然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