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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听证
新京报 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2020-10-20 11:45
检察听证的范围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今天(10月20日),最高检通报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提出检察听证的范围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那么,哪些案件可以进行听证?此次《检察听证规定》对听证范围作出界定。


一方面,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


此外,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案件,并且在程序上设置了“经检察长批准”的要求。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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