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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拟规定: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新京报 记者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2020-09-07 20:17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租时再次收取佣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若有上述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违者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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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407
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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