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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在线旅游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设置不公平交易
新京报 记者 吴婷婷 编辑 白爽
2020-08-31 18:42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婷婷)旅游体验不满意,游客写差评,却被商家要求删除评价;滥用大数据,为游客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今天(8月31日),文旅部正式公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制止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删除旅游者评价


文旅部表示,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同时,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上线不合规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出现的种种问题,今日公布的规定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结合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提示等信息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旅游安全宣传与引导、风险提示与防范、应急救助与处置等工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针对游客评价,规定明确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滥用大数据基于消费记录等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

 

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在收集旅游者信息时事先明示收集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旅游者同意。

 

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规定提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支持在线旅游行业发展,保障在线旅游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在线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大数据应用、景区门票预约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经营者与游客发生纠纷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全国旅游投诉渠道。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发生旅游纠纷的,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维护合法权益。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新京报记者 吴婷婷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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